本篇分享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的一起出资纠纷案件。面对债务人公司被简易注销、唯一股东死亡且无生效判决直接认定其连带责任等复杂情况,吴倩倩、马文斌律师精准运用《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简易注销承诺不实责任以及《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成功主张已故股东的配偶对经营性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展现了申伦律师团队在债权人权利救济方面的专业能力,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判例参考。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系原B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其对B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并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未发现B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B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李某某认缴出资10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35年8月3日前,现未实缴出资。被告金某某系李某某之妻,并担任B公司监事。2024年7月,李某某在明知公司存在未清偿生效判决债务的情况下,仍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申请注销前无债务。同年8月,B公司完成简易注销。此后,李某某于2024年9月去世。原告认为,金某某应就李某某作为一人股东所应承担的公司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对B公司享有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且经过强制执行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李某某作为B公司占股100%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简易注销承诺不实,股东责任不因注销而免除。李某某在公司存在经生效判决确认的未清偿债务情况下,仍承诺公司无债务并办理简易注销,该行为属于“承诺不实”,应对注销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属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结合B公司为李某某独资、金某某担任监事且公司无其他管理人员的事实,认定该公司实质上由李某某、金某某夫妻共同经营、共同管理,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李某某因公司经营对公司债务所负的连带责任之债,属于为家庭共同生活及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金某某作为配偶,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结语】
本案的处理思路与诉讼策略,为债权人应对类似公司注销且股东死亡应如何追债的情形,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维权路径与成功范例,充分彰显了申伦律所在公司法领域深耕细作的专业实力。